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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泄病人投訴資料招攬生意 時任醫委會委員劉慧兒判囚兩年半 (18:20)

65歲事務律師劉慧兒涉於出任醫委會業外委員期間,披露一名醫委會求助人的資料,並接觸該求助人為其事務律師生意謀取私利,涉及逾58萬元律師費。劉早前被裁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還押至今(25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接受判刑。辯方求情時冀判予緩刑,惟法告直指罪行嚴重,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被告不會因為過往長期擔任公職而獲得減刑,因為她於本案正是利用在醫委會的公職身份而犯案。惟法庭考慮案件存有延誤及辯方於審訊時同意部分控方案情,酌情減刑6個月,最終判被告入獄2年半。

辯方今求情指,醫生報告顯示被告因本案觸發嚴重抑鬱症,她在定罪後面臨災難性打擊,不但會在律師名冊中被除名,亦無法照顧年邁體弱的雙親。辯方又指,被告在案中沒有實際得益、案件由提堂至審結歷時3年多,出現嚴重延誤,以及呈上多封求情信,其中一封是由香港律師會前會長周永建所寫。辯方冀法官考慮事件應屬例外情況以判予緩刑。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初犯,她於1997年獲得事務律師的執業資格,其後成為一名資深的事務律師,並擔任公職。被告在本案涉及兩項不當行為,包括被告向未經授權人士披露病人資料,以及向該病人索取訴訟的指示。法官直指被告行為影響醫委會的投訴機制,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最終判被告囚2年半。

香港律師會長陳澤銘晚上回覆本報查詢稱,不會評論個別個案,但強調作為監管團體,律師會非常重視會員的操守,以保障公眾利益。

陳又指,一般而言,律師會如收到對會員的投訴,或理事會認為某名律師或外地律師可能不適宜執業者,將會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等所載的投訴及紀律機制,對指控展開調查。如有需要,並會將案件轉介至獨立的律師紀律審裁組召集人進行紀律聆訊。所有專業操守調查均屬保密,不能向外界披露個案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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