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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政府錯誤要求夾公仔機店疫下停業 東主入稟向食環署索償3000萬 (17:05)

去年高院裁決夾公仔機店非條例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意味即使公眾娛樂場所受疫情而須關閉,夾公仔機店仍可營業。一名經營夾公仔店的男商人,日前入稟高等法院,重提高院裁決意味他本不應被勒令停業,指控食環署錯誤理解娛樂場所,令他生意被迫停業,血本無歸,故向食環署追討3000萬元賠償。

原告秦淮自行入稟申索,被告為食物環境衛生署。入稟狀指,原告自2018年開始經營夾公仔機店,高峰時期在港擁有30間分店。2020至2022年期間,政府以第599F章相關防疫條例,勒令娛樂場所等表列處所停業共267日。此期間原告仍須為店鋪支付租金及其他開支。

入稟狀續指,高院於2022年8月裁定夾公仔機店不符合娛樂場所定義。原告指食環署錯誤將夾公仔機店歸入娛樂場所,令原告多間店鋪先後倒閉。原告多次向食環署以電郵投訴但未獲正面回應,故興訴訟。現就開設店鋪的費用、停業期間開支、停業欠租而被業主追租及違約金等作追討,索償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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