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涉國安案失認罪減刑 呂世瑜終極上訴被駁回須續服刑 (10:02)

理大生呂世瑜去年4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區院法官界定案件「情節嚴重」,設5年最低刑期,令呂失去認罪的三分之一減刑,由3年8個月改判5年,呂刑期上訴駁回後再提終極上訴,是首宗針對《港區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上訴案。終院5名法官今(22日)一致裁定呂世瑜敗訴,國安法為刑期訂立強制的上下限,即呂維持原判,須繼續服刑。

上訴人呂世瑜(現年26歲)今穿粉藍色針織背心、白襯衫及打深藍色領呔,由囚車押送到庭應訊,不時向旁聽親友打招呼。終院開庭宣判,由首席法官張舉能讀出結果,不足1分鐘便散庭,呂世瑜亦隨即被押回囚室。

上訴案圍繞國安法第21條有關「情節嚴重」者「須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強制,上訴方主張刑期上下限僅確立量刑起點,被告仍可因認罪獲減刑至超出刑期下限。終院法官在判辭認為上訴方的主張「站不住腳」,並指出上述條文「明顯地以強制性的措辭訂明刑罰的性質和刑期」,規定法庭在指定的幅度內判刑,上訴方主張此刑期限制只確立量刑起點,「是賦予文字不能包含的意思」,若說國安法容許就「情節嚴重」的案件判處超出刑期下限的刑罰,「是自相矛盾的解讀」,第21條沒有任何條文支持此見解。

另一爭議是國安法第33條列出減刑至超出刑期下限的3項條件,即被告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是否「盡列無遺」。上訴方認為法庭仍可採納其他減刑因素,判處低於刑期下限的刑罰。終院則不接納上訴方的主張,並認為國安法第33條的目的明顯是為犯罪或潛在犯罪者提供誘因,鼓勵他們放棄犯罪、協助當危遏制危害國安活動和促進執法,不容許其他無關的減刑因素,故駁回呂世瑜的上訴。

上訴方律師早前透露,呂世瑜原定明年1月刑滿。此外,該案是繼2021年壹傳媒黎智英案後,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未獲邀參與的國安案件。

相關字詞﹕編輯推介 法庭 港區國安法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