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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集會案 黎智英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上訴部分得直 組織集結罪脫 (10:15)

2019年8.18維園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分別判緩刑或即時入獄8至18個月。其中7人就定罪和刑期上訴,上訴庭3名法官今(14日)早頒判辭,批准「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撤銷該定罪及其判刑;「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則遭駁回。各人終獲減刑至5至12個月。

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均是受審後定罪,其中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獲判緩刑。7人皆不服定罪上訴,已刑滿的4人另就刑期上訴;認罪的區諾軒、梁耀忠則沒上訴。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在判辭指出,集會是由民陣籌辦,而無證據顯示7名上訴人屬民陣職員或成員,或曾參與籌備集會和遊行路線,他們只是站在遊行的前列,手持標語和叫喊口號,依循一條數天前由民陣計劃好的遊行路線走到中環。上訴庭不同意原審法官胡雅文認為,若非他們走在前列,集會便不能形成,單憑站在前排而推論他們組織集會,並不能取代實質指證他們組織集會的證據,故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至於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上訴方爭議《公安條例》第17條有關警方禁止公眾集會的權力不合憲。上訴庭則指出終審法院早在梁國雄案裁定舉行集會的通知機制合憲,警方在規管集會時已進行「相稱性測試」判斷對集會自由的限制是否合乎比例,上訴庭在本案亦毋須再次評估警方禁止集會是否違憲;上訴人知悉集會受禁,沒有經司法覆核挑戰警方的決定,他們「不可自行評估」禁止集會是否違憲。

上訴庭認為案中有「壓倒性」的證據指證他們參與該未經批准集會,而原審法官判刑的準則無錯,終駁回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但由於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刑期獲撤銷,判囚的4人可獲減刑,判緩刑的3人緩刑期已完結,毋須處理刑期。

四名上訴人調整後的刑期如下:

黎智英:由12個月減至9個月監禁

李卓人:由12個月減至6個月監禁

梁國雄:由18個月減至12個月監禁

何秀蘭:由8個月減至5個月監禁

除了黎智英、梁國雄及何秀蘭,另4人均有到庭應訊。高等法院地下及低層4樓出入口均有數名警員戒備。庭內10個家屬席滿座,坐滿拿著軟墊及睡袋的中年男女,惟上訴人的親友在庭外投訴未能取得家屬旁聽籌,司法機構職員最終安排家屬坐在陪審員席上。散庭後,記者向旁聽的中年男女查詢他們是否上訴人的家屬,以及何時到法院排隊領籌,均不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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