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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覆核國安委權力被拒 高院指理據不充分判須付訟費 (11:02)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去年獲批准委聘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辯護,國安委其後建議入境處拒批Owen的簽證,黎智英則入稟要求法院頒令釋法不影響法庭先前批准Tim Owen代表他,另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國安委越權。高院早前拒批司法覆核許可,同時頒令撤銷原訟傳票。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今(3日)就司法覆核及原訟傳票的訟費頒裁決,認為覆核理據「毫無爭辯餘地」,黎不應提覆核,判黎支付訟費。

高院在先前的司法覆核判辭,指監督國安委工作的權力「為中央政府專有」,特區法院作為地方法院,無權透過司法覆核干涉,加上過程中國安委並無越權,拒批司法覆核許可,並引述與訟雙方同意,該原訟傳票在司法覆核被拒下已成學術討論,下令一併撤銷傳票及司法覆核程序。

判辭透露律政司在今年4月13日去信黎智英的代表律師,指人大釋法不容司法覆核,覆核的理據沒有爭辯餘地,涉及國安法第14條的條文清晰,「一開始就不應提出」覆核;而原訟傳票的爭議僅學術討論,「注定會敗訴」,若黎堅持提訟,會要求法庭判黎按彌償基準(indemnity basis)支付訟費。

黎智英一方則主張法庭毋須作出訟費命令,重申人大釋法未有清晰判斷Tim Owen可否代表黎抗辯,黎有需要提出原訟傳票,並在過程中揭發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Owen的簽證,是律政司的行為令原訟傳票淪為學術討論;司法覆核亦涉及公共機構的決策是否受法院監察,關乎重大公眾利益。

潘官引述案例,指法庭一般不會頒令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敗訴者支付對方的訟費,需要恰當的理由運用酌情權批准勝訴者獲訟費,而潘官認為本案有這恰當的理由。潘官續指,覆核不涉關乎重大公眾利益的爭議,黎智英一方亦沒有勝算,國安委僅行使國安法賦予的權力行事,而入境處長必須遵循國安委的決定,同樣是合法行使其權力;黎一方對人大釋法的理解完全錯誤,對國安委越權的爭議亦完全錯置,其覆核理據毫無爭辯餘地。

潘官同意律政司指黎智英根本不應提覆核,亦認為黎在原訟傳票沒有勝算,堅持提訟是「不合理的訴訟行為」。加上律政司早已去信明言會申請訟費,黎卻沒有聽從建議,堅持提訟,遂判他須支付由4月13日起計的彌償性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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