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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10日內7襲同一幼童 56歲童樂居前員工認11項虐兒罪囚27個月 (17:25)

香港保護兒童會院舍「童樂居」虐兒案,累計34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56歲前幼兒工作員,早前承認11項虐兒罪,是首宗在區域法院認罪的童樂居案件。法官今(26日)判刑指,本案最為嚴重的事件為被告於10天內7次對同一幼童施暴,包括用力踩面和反覆用水樽撞口部,雖然無證據顯示眾人有表面傷痕,惟可以肯定他們過程中曾承受不必要的苦楚,最終判被告囚27個月。

被告陳麗娟(現年56歲)被控共13項虐兒罪,她承認其中11罪,另兩罪存檔法庭,涉案日期橫跨2021年11月20日至12月18日,涉及共10人,即兩歲男童L、1歲男童R、兩歲女童C、3歲男童A、兩歲男童B、兩歲女童H及數名身份不詳的兒童。

法官張潔宜判刑指,童樂居的幼童大多遭遇家庭變故,發生此類事件時無能力反抗或投訴,需更多關懷。辯方早前求情稱,案發時院舍職員與幼童比例失衡,惟法官認為大部分事件均不涉嚴重人手不足,雖然理解被告面對工作壓力,然而她未曾向僱主求助,加上未能肯定幼童案發前有不當行為而激怒被告,致使她須作出如此違反社會信任的事。

法官續列舉被告的虐待行為,最為嚴重一次針對B,B因而哭泣大叫,貌似情緒受困擾,採納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其次為C與A,二人遭被告用膝蓋壓臉、故事書打頭等,起點為24個月。其他事件則歷時不長,嚴重程度中等,應以18個月為起點。扣除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後,被告再因過往積極參與義務工作、悉心照顧兒童,每罪獲下調3個月,並基於總量刑原則,共判囚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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