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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司法覆核國安處查手機手令 法庭拒批終院上訴證明書 (15:47)

警方國安處前年8月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檢取兩部iPhone手機,黎事後入稟司法覆核,爭議警方無權根據《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申請手令檢取手機內的新聞材料,黎先後在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敗訴,他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19日)頒下判辭,提到警方已檢取相關新聞材料,案件已淪為學術討論,拒批終院上訴的證明書。黎仍可向終院上訴委員會申上訴。

上訴人黎智英提出兩個法律議題:(1)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頒發的手令,是否受《釋義及通則條例》所規限;(2)若否,裁判官運用權力,批准搜集針對《釋義及通則條例》所定義的「新聞材料」時,應採取甚至措施確保有正當原因搜查新聞材料?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在判辭中指出,案件在原訟庭及上訴庭審理時,未曾爭議上述兩個法律議題,不能在此階段批准就新的爭議上訴;上訴庭亦接納答辯方、即警務處爭議本案已淪為「學術討論」,因為黎智英敗訴後,警方早已檢取兩部手機內的新聞材料,本案最根本的爭議早已不復存在,終駁回黎的上訴申請。

警方前年按《警隊條例》取得手令,檢取黎智英兩部手機,黎其後入稟高院,指手機內有新聞材料或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警方今年再按實施細則取得涵蓋新聞材料的第二張手令,要求高院解封新聞材料,涉及前《蘋果日報》案中可能使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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