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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衛生局:不宜考慮立法強制器官捐贈 憂適得其反 (14:48)

政府正研究與內地設立恆常器官移植互助機制,社會近月掀起器官捐贈登記退出潮,立法會議員葛珮帆今日(14日)提出書面質詢,問及政府會否考慮修改機制,將死者生前表明捐贈器官的意願變得具法律效力。醫務衛生局書面回覆稱,目前器官捐贈中央名冊只屬意願表達,沒有法律效力或約束力,並主動提及如參考外國引入「死後自動轉贈器官」、「選擇不捐贈器官」等機制,與本港現時機制十分不同,現階段不適宜考慮立法強制,否則或適得其反,現階段亦未有計劃以立法形式給予中央名冊法律效力。

醫衛局表示,香港遺體器官捐贈一直採用「自願捐贈」模式,即使死者生前已表明死後願意捐贈器官,器官捐贈聯絡主任都會徵求死者家屬同意;如家屬反對,有關移植手術便不會進行,而經驗所得當家人知道親人生前曾表達捐贈器官的意願,通常會更願意尊重和實踐有關意願。

部分海外國家現時實行「預設默許」捐贈機制,即除非另行申請拒絕,否則所有國民被視為捐贈者,其中個別國家會再徵求家屬同意。醫衛局稱,如參考外國引入「死後自動轉贈器官」、「選擇不捐贈器官」等機制,或賦予「器官捐贈證」或中央名冊法律效力,令其成為遺囑一部分等建議,與本港現時機制十分不同,局方認為器官捐贈應透過加強教育及宣傳推展,現階段並不適宜考慮立法強制。該局補充,對於此類牽涉具爭議性議題,在社會未有充分共識前,如以立法方式強制推行器官捐贈,更或適得其反,令有意表達捐贈意願者卻步,需審慎考慮。

醫衛局重申,目前正與內地探討的第二層器官互助機制會採用「港器官港用」的原則,即當兩地遺體器官無法在各自制度下成功配對,跨境互助機制才會啓動,現時本港器官分配及病人輪候等安排絕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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