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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陳嘉信判辭涉98%抄襲 張舉能稱絕不能接受 影響公眾對司法信心 (21:00)

《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被揭在一宗民事商標案件的判辭涉「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該案被告不服上訴,質疑陳官撰寫的判辭有九成八內容,均來自原告的書面陳辭。上訴庭裁定被告上訴得直,並批評陳官在判辭全面抄襲原告一方的意見,敗訴方自然感不滿。

司法機構今晚回覆指,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完全同意上訴庭判辭的意見,認為抄襲行為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影響到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絕不能接受;張官亦已指示司法學院,特別針對判案書不可抄襲方面,加強對法官和司法人員的培訓。此外,張官和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抄襲一事對法官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陳官表示明白和同意。

案件原告為本港老字號「黃道益活絡油」,被告為生產「黃道人雙料活絡油」的星洲藥業等,案中爭議為被告有否侵犯原告的產品商標。原審法官陳嘉信於2021年4月裁定被告敗訴,被告方不服上訴,理據之一是指陳官判辭涉司法抄襲。

根據上訴庭判辭,被告方向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法官袁家寧和林雲浩呈上列表,指陳官的判辭中,超過九成八內容來自原告的書面陳辭。被告質疑,陳官的判辭為原告說法的「複製品」,看來陳官履行司法職能時欠缺獨立思考,沒有給予充份理由。上訴庭閱畢列表,發現陳官的判辭將原告陳述逐字複製,只有表面改動,例如將「P」改為「原告」、「Ds」改為「被告」等。

上訴庭強調,本案的爭議顯然不簡單,但案件議題愈複雜,法官扮演的角色就愈重要;如果法官只將其中一方的陳辭大篇幅抄寫為自己的判辭,敗訴方有理由感不滿,以為法官「走捷徑」及放棄其司法責任。上訴庭遺憾地指,從陳官判辭的抄襲程度而言,形容一個理性的人難以相信陳官運用獨立思考自行處理案中爭議。上訴庭遂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其他法官審理。

相關字詞﹕編輯推介 高院法官;張舉能;司法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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