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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會改制|曾國衞:區議會不屬本港民主進程一部分 《基本法》無列明區議員必須經選舉產生 (15:18)

立法會舉行涉及研究區議會改制方案的小組委員會的首次會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於會上指,《基本法》沒有規定區域組織必須以選舉形式組成,「更遑論由普選產生」,認為將區議會說成為特區民主進程一部分,均屬曲解《基本法》原意、偷換概念及「僭建」。

曾國衞於會上發表開場白時,指社會上部分對區議會定位和角色的意見,反映仍有人對《基本法》的理解不夠準確,故他希望從憲制角度解說。曾國衞指,根據《基本法》與區域組織相關的條文(97及98條),特區政府並無憲制責任必須成立區域組織,即使成立,區域組織亦屬非政權性組織,即沒有政治權力,包括沒有立法、徵稅及監察政府等權力,《基本法》又列明區域組織的組成方法要由特區政府自行制訂法律,當中亦無規定區域組織必須以選舉形式組成,「甚至無提區議會三個字,區議會唔一定由選舉產生,更遑論係由普選產生,因此任何關於民主成份嘅說法,甚至將區議會說成係特區民主進程嘅一部分,均完全係曲解《基本法》原意,偷換概念、子虛烏有。

議員狄志遠就指,區議會改制的新方案下,民主成份與目前區議會有明顯落差,指區議會過去40年發展也是由委任制推展至民選產生。曾國衞回應時重申,《基本法》沒有列明區域組織必須由選舉產生,與列明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會及特首有不同,認為區議會必須有民主成份的說法純屬僭建。

曾國衞表示,目前安排有助區議會回歸《基本法》原意及初心,又指任何安排均屬因時制宜,雖然過去民選成份較多,但當局認為以「多元、多渠道」方式產生區議會議員,更能達致良政善治及提升地區治理效能。

以往高官曾形容區選屬「邁向普選重要一步」

過往特區政府官員曾為區議會增加直選議席表態,其中前政務司長林瑞麟於2011年區議會選舉投票日時指,選出的區議員可以互相提名參選立法會,並由市民選出(即以往的區議會(第二)功能組別,亦稱「超級區議會」議席,有關議席於修改選舉制度後取消),形容在該屆區議會投票屬「香港發展民主,按《基本法》邁向普選的重要一步。」

另一名前政務司長張建宗亦於2019年區議會選舉投票前表示,當屆區選難得第一次全部議席均有競爭,形容屬民主的體現及龐大的民主工程。張建宗亦於當屆選舉投票日表示,該次選舉「特別重要、特別有意義,是真正民主的體現」,又形容「選舉是一個重要的政治寒暑表,是溫度計」,加上區議會運作與市民息息相關,政府會尊重選民的投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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