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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查冊案終院審訊 強調新聞採訪非虛假陳述 (15:52)

《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製作關於7.21元朗襲擊事件的專題報道時以車牌查冊,前年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判罰6000元。蔡不服定罪上訴,但被高院駁回,她再提上訴至終院獲批,聆訊今(3日)舉行。上訴方力陳未能證明蔡玉玲觸犯犯罪元素,律政司一方則重申新聞調查不屬於交通有關的事宜,法官聽罷雙方陳辭後押後頒布判決。

上訴人蔡玉玲一方陳辭指,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中有關「車輛使用」無列出車輛該如何使用,一般公眾會在不同情况下取得車輛登記冊的資料,因此法庭應更廣泛詮釋當中的含義。上訴方續指,填寫申請資料時的提問指向特定答案,「新聞採訪」並非可供剔選的查冊目的,上訴人受限下的回應不構成「虛假」陳述。

上訴方認為只要申請人並非本着違法目的而作出陳述,便不會影響署長是否批出證明書,它自然並非「要項」。另外,上訴方提到記者查冊由來已久,涉案節目製作認真、嚴謹,節目中亦列出獲得資料的方式,反映蔡不是「明知」方法違法。

代表律政司的答辯方則指,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新聞調查不屬於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的活動,認為只有法定機關如警方,以及交通意外中的傷者有權查冊。

蔡玉玲今有到庭旁聽,她散庭後表示會以平常心看待,「一路以來都覺得應該做嘅就去做,有能力就去做」。她指本案衍生已是對新聞界最惡劣的情況,若然最終敗訴,「只能覺得好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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