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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揑造販毒案搜屋紀錄4警罪脫 官指漏寫資料屬遺漏非嚴重失當 (15:30)

一名警長及3名警員涉嫌於2018年3月至4月調查一宗販運毒品案時,捏造搜屋紀錄。4人否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經審訊後今(28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黃國輝指,眾被告在記事冊等漏寫前往搜屋途中曾經換車,屬遺漏、疏忽及有欠準確,惟並非故意,因此不構成嚴重失當,4人罪名不成立。辯方隨即為被告申請訟費,黃官認為被告自招嫌疑,拒絕批出訟費。

被告分別為警長馮孝聰(45歲),以及均為警員的林耀然(38歲)、羅學鍵(32歲)及葉家豪(31歲)。

黃官裁決指出,4人於當年3月15日從屯門警署出發,駕駛警方私家車到達屯門新和里截停販毒疑犯,及後去過天水圍警署,因該車不夠油,眾被告改駛另一輛車到疑犯家中搜屋。基於4名被告的調查報告,涉事疑犯較早時在區院被撤銷販毒罪。

黃官分析證供指,疑犯父母指警員不曾到住所搜屋,當中有刻意隱瞞、明顯偏幫兒子,指兩人供辭不清晰、不準確,並存有很大疑問,遂不接納他們是誠實可靠證人。黃官續指,被告羅學鍵畫出疑犯住所草圖,並獲疑犯母親認同相若,加上疑犯交出護照予警方,很有可能如羅作供所說,眾被告曾到住所搜屋,被告此時取得護照。

對於調查報告無記錄換車,羅學鍵作供解釋,填寫時只複製貼上行程、沒更改車牌號碼,黃官考慮到搜屋沒發現毒品,被告可能一時疏忽大意所致。針對行車里數多出約10公里,黃官認為,有機會是上一手駕駛者寫錯,導致緊接被告林耀然記錄出錯,並非憑空想像。黃官又說,被告事後約兩年遭廉署調查感緊張驚慌,未有提到換車經過,實為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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