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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保護海港條例》 非永久填海或海港改善工程 經司長級官員批准即可填海 (16:13)

目前維港一帶的填海工程受《保護海港條例》規限,若要填海須具「凌駕性公眾需要」。政府向立法會修訂草案,提出影響海港不多於3年、範圍不多於3公頃的「非永久性填海工程」,或不多於0.8公頃的海港改善工程,可由司長級政府官員批出豁免,不需證明工程須具「凌駕性公眾需要」。政府又指,其餘所有海港內的填海工程將續受制於須具「凌駕性公眾需要」的門檻,並建議引入新規定,以便加入公眾參與機會,以及指明必須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信納有關項目能符合要求。

政府修例建議提出可獲豁免的海港改善工程包括:

  1. 海濱長廊(promenade)
  2. 行人板道(boardwalk)
  3. 單車徑(cycle track)
  4. 浮躉(floating pontoons)
  5. 海岸台階(harbour steps)
  6. 海岸泳池(harbour pool)
  7. 觀景台(viewing deck)
  8. 碼頭(pier)
  9. 登岸台階(landing steps)
  10. 滑道(slipway)
  11. 船隻停泊處(mooring)
  12. 避風塘(typhoon shelter)
  13. 防波堤(breakwater)
  14. 海堤(seawall)
  15. 支援漁業海上營運的設施,包括賣水站及賣油站
  16. 應對極端氣候風險的裝置

政府解釋,現行法律框架並沒有為較小規模的填海工程提供較寬鬆的門檻,窒礙不少小規模填海、對海港影響輕微的小型海港改善項目,例如建造登岸台階、改善碼頭的工程等,小規模海港改善工程難以有效率推展。而且政府在推展海港內的填海項目時,須為證明具「凌駕性公眾需要」提出具「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資料(cogent and convincing materials,CCM)。政府指,為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沙田至中環線、中九龍幹線及東區走廊下之行人板道擬備的CCM 的費用,就介乎70萬元至1320萬元,故提出修例。

政府估計,若修例獲通過,暫有8個改善海港相關的工程項目可能受惠,例如升堅尼地城海濱興建行人板道、修復加多近街附近四個舊碼頭、活化九龍城汽車渡輪碼頭、改善前啟德跑道的舊碼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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