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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外圍暴動案11被告判囚51至55個月 患末期腎衰竭被告獲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 (13:59)

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大,有示威者發起「圍魏救趙」行動以分散警力,共213人被捕,分成17案審訊,其中一案11男早前均裁定暴動罪成,今(11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徐綺薇指刑罰的阻嚇力須遠高於更生性,以57個月為量刑起點,判11名被告51至55個月監禁,其中一名患有末期腎衰竭的被告獲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徐官稱對他「法外施恩」。

     

11名被告:陳建熹(現時21歲,下同)、陳子健(25歲)、鄭浩麟(28歲)、鄭偉傑(26歲)、張浩然(27歲)、張元山(27歲)、周明摯(44歲)、方淦輝(27歲)、馮天程(24歲)、何焯銘(37歲)及何仲玹(25歲),全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徐官判刑時表示,暴動案件必須從嚴處理,刑罰的阻嚇力要遠高於更生性,以57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另考慮被告沒刑事紀錄,辯方辯護作風務實,沒有過度挑戰控方,節省不少法庭時間,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至54個月。

徐官又引述何焯銘的求情,何患有末期腎衰竭,原本隔日便要進行8小時血液透析,服刑期間卻減少洗血次數,對他造成額外痛楚,稱對他「法外施恩」,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監禁51個月。

此外,鄭浩麟和馮天程,分別因管有1包及3包索帶,被控意圖使用或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索帶以損壞財產罪,亦被裁定罪成。徐官就此罪判兩名被告3個月監禁,其中一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兩人共判囚5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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