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民「35+」初選案被告之一梁晃維2020年參選立法會選舉,惟被指無按時提交選舉申報書。梁早前向高院申請逾期繳交,及豁免部分開支的收據,指已被國安處人員取走。法官高浩文(7日)今頒判辭,信納梁無惡意,且涉案13萬元開支遠低於上限的266萬元,難從中獲利,最終批准申請,並下令梁支付近3萬元訟費予律政司。
判辭指,時任區議員梁晃維2020年6月宣布競逐立法會議席,翌月遞交報名表格,惟不足兩星期便遭DQ。政府隨後宣布押後選舉一年,另要求參選人同年9月29日前提交選舉申報,但梁無照辦。梁在誓章中解釋,當他得知選舉押後,以為自己不再是「候選人」,不用再處理任何相關的事務。他亦指雖然選舉事務處曾分別來函和電影提醒他,但助理查閱後無轉交給他。直至2021年2月24日,廉署人員上門他才知悉事件。
兩日後梁被告知涉嫌違反《國安法》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同年3月1日案件首次提堂後,便還押至今,面對上限為終身監禁的刑期,他身心俱疲,到2021年年底方有心力處理本案。梁託律師和親友找回本案資料,又因疫情收緊探訪安排,令溝通難上加難,相信警方搜查辦公室期間已遺失部分收據。
法官接納梁的解釋,認為他認真看待其參選資格,一直以來都有記下其支出與得益,並保留發票及收據。政府史無前例地押後選舉,令梁的警覺性減低,不清楚自己的職責。法官並形容梁的助理無將通知轉達他屬「不幸」,雖然欠交申報書並非小事,但若梁不是有另案在身,相信他可把精神投放在本案。最後,梁的選舉開支僅13萬元,遠低上限,難以想像可從中圖利,法官遂只頒下約2.9萬元訟費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