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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遭警箍頸後癱瘓亡 高院推翻不合法被殺裁決 案件發還重審 (14:21)

六旬的士司機於2012年因與乘客爭執被捕時,遭警員箍頸押上警車,致頸椎移位,全身癱瘓臥牀近一個月後不治,死因庭裁定司機死因為不合法被殺。該警員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死因庭裁決,高院今(23日)頒下判辭,批准警員的司法覆核申請,撤銷不合法被殺的裁決,案件須發還重審,另家屬代表須向警員繳付訟費。

申請人為林偉榮;答辯人為時任死因裁判官嚴舜儀;至於死者陳輝旺(終年65歲)的女兒陳盈之、警務處處長、消防處、拘捕警員馬振康、警長羅偉民,及醫管局均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

法官黃崇厚於判辭中引述申請方的4大理由,包括嚴官未有讓陪審團裁斷申請人的行為是否不合法、未有引導陪審團申請人是否有意圖作出不合法作為、申請人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以及若陪審團被正確引導,或會出現不同的裁決。

黃官稱,本案爭議在於,嚴官引導陪審團「不合法被殺」的選項時並不妥當。黃官表示,不合法行為具襲擊的性質,或可視為毆打,毆打則指對他人施以非法武力的有意圖或魯莽行為,故須審視襲擊的意圖,惟自衛、防止罪案等或是合法化的理由。黃官提及,控方作出起訴時,亦需要證明犯案者是不合法,故在死因研訊裁定是否合法被殺,亦需要採用刑事標準。

黃官認為,引導陪審團時要提醒他們小心考慮所有證供,應審視上述所有4項因素;申請人的行為是否危險及不合法,應交由陪審團裁斷。黃官稱,若出現不當的引導,導致判決失當,情况須予以糾正,故批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

申請方早前陳辭,司機頑強抵抗,警員遂履行職務,用手拉起其上半身,但意外箍到死者頸部,重申無意圖作出非法行為;家屬一方指,警員並非自衛或作出拘捕,直指其行為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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