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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不小心駕駛上訴刑期遭駁回 須即時服刑18日 獄中過冬及聖誕 (10:03)

藝人楊明(原名林明樂)前年8月於半山馬己仙峽道發生交通意外,他承認「不小心駕駛」、「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須還押候判,他隨即申請推翻認罪答辯,同日再認罪,被判監18日、停牌兩年、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及罰款2000元。他不服刑罰提出上訴,高院今(22日)駁回楊明上訴,維持原判,須即時服刑。法官判辭中指出,上訴人反覆的認罪答辯顯示「他的悔意只是一般」;並同意律政司一方陳辭,上訴人案發時的駕駛態度可謂「持續性的差勁」,他不顧酒精影響並駕駛車輛,妄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須判予阻嚇性的刑罰。

上訴人楊明(41歲)及其女友莊思明得悉結果後,表現平靜。有懲教人員示意兩名家人上前,莊思明及其姊莊思敏走近犯人欄,楊明交出銀包等隨身物品,並向莊思明交頭接耳數句。楊明揮手道別後,隨即步入囚室,有懲教人員稱「聽日可以喺荔枝角探佢」,林以諾牧師亦有到庭。莊思明及莊思敏散庭後,欲到羈留室探訪但被拒,意味楊明今日在獄中渡過冬至及聖誕,料1月初獲釋。

官斥楊明駕駛態度「持續性的差勁」 沒汲取教訓

法官陳仲衡判辭中稱,原審的考慮和分析正確,他已平衡各相關不小心駕駛罪量刑的因素,以達致公平的裁決。原審亦非憑空臆測,他有足夠事實基礎讓他作出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即上訴人是「受酒精影響」下駕駛,推論並無任何剛愎武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證據存在故有不可能性。

陳官同意原審的觀察,指「本案沒有導致傷亡,純屬僥倖」,認為上訴人不能以本案沒有做成其他傷亡作為輕判理由。

陳官又指,原審有基礎指上訴人明顯沒有從過往的案件汲取教訓,上訴人涉酒後駕駛、刑事損壞、超速等,過往法庭對上訴人的輕判,均不能有效警惕他不可酒後駕駛。

陳官續指,原審以上訴人盡早認罪給予他三分一量刑扣減,是大有商榷的餘地。陳官重申,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可謂鐵證如山,他更一度推翻自己的認罪決定,根本談不上盡早認罪。陳官斥,上訴人改變認罪答辯是他的決定,但他已是一成年人,其認罪答辯的反覆表現,理應反映於認罪的刑罰扣減,認為原審的判刑並無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

上訴方早前力陳,參考其他案例,本案判囚18日及停牌兩年是原則上犯錯、判刑過重;楊明(41歲)多年前因不小心駕駛被定罪,現已成長,重申人誰無過,冀法庭寬大處理。法官陳仲衡一度稱,不論法律團隊提出任何意見,上訴人須為決定負責,更指本案要討論的證據鐵證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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