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蔡玉玲為查冊案申終院上訴獲批許可 官指議題對新聞界重要 (12:06)

香港電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就7.21元朗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時為車牌查冊,去年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判罰款6000元,她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上訴遭駁回,今(18日)再向高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法官李運騰指,運輸署長是否有權拒絕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的申請,涉重大及廣泛重要性,尤其對新聞界,就此項法律議題批出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蔡玉玲在庭外稱,早已預料終有一天會上訴至終審法院,會以平常心面對,繼續堅持,直指不論輸贏,「希望繼續行一條追求公義嘅路」。至於法官未有批出的另一法律議題,她會再向終院申請證明書。

申請方提出首項法律議題指,若申請目的與「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無關,運輸署署長是否有權拒絕申請。

法官認為,經考慮立法原意、條文上文下理後,早前已裁定條文內的「須」不是強制性,署長有權拒絕查冊申請,但條文的詮釋「唔係表面睇得咁簡單咁容易」,相信不同律師有不同見解,具合理爭辯之處,適宜交由終審法院定奪。此外,議題屬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爭議,尤其是新聞界,甚或持不同目的而查冊的人,決定批出上訴許可證書。

至於第二項法律議題,申請方指若署長有權拒絕申請,應如何詮釋「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例如是否包括申請人就涉及「在道路上使用車輛」而進行的新聞調查。

法官稱後半部分應修訂為「若懷疑有人干犯交通以外的罪行,並駕駛私家車進出犯罪現場,記者調查該人的身分是否包括在內」,以更貼近本案情況。

惟申請方稱修訂後未能反映本案事實,要分開地看「當初申請之目的」及「得到資料後如何運用」,舉例指申請目的有機會為求證車牌之真偽。法官笑言「你唔好同我講笑啦,本案無咁既證據」,皆因承認事實已指出,申請人曾致電車主欲與他做訪問,着申請方「唔好咁far-fetched(牽強),腳踏實地好無」,基於申請方拒絕修訂,法官就此議題拒發證明書。

相關字詞﹕編輯推介 法庭 蔡玉玲 查冊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