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721白衣人案 被告程偉明暴動及串謀傷人罪成判囚4年3個月 (11:02)

2019年7.21元朗白衣人襲擊案,六旬裝修工去年從內地返港時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另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不成立,但改裁定較輕的串謀傷人罪成,他今(27日)在區院(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4年3個月。

被告程偉明(現64歲);懲教人員今早誤以為被告身體不適,不宜上庭,令判刑延遲約20分鐘開庭。暫委法官王興偉甫開庭問辯方,「似乎係荔枝角一方行政出現混亂所致,(被告)實際上無感染?」,辯方確認,但指被告有前列腺病,現需「孭住個尿袋」,申請被告聞判期間毋須站立,獲法官批准。

法官判刑指,當日的暴動發生於晚上10時40分至11時14分,分為三階段,由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由晚上10時58分進入元朗站,約8至10分鐘後離開,僅參與了第二階段的暴動,被告入內時無持武器,但曾以藤條襲撃他人,準備離開之際又向其他白衣人招手,示意他人向月台進發,明顯有積極參與,但非主導角色,就如辯方的幽默說法,被告是「遲到早退的一員」。

對於辯方多次提到,案發當日示威者並非與政府對抗,法官對此不以為然,因事件是否針對政府,並非法庭最關注的因素,拒絕接納此屬求情理由;至於被告的10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身為黑社會成員、傷人、非法集結等,除藏有攻擊性武器外,其餘案底均發生在20至30年前。

法官表示,當日多人受傷是毋庸置疑,萬幸大部分人傷勢不嚴重,然而「事件對社會造成的震撼,從當時的嘩然輿論可見一斑」,無疑對不同政見的人士造成撕裂,考慮被告的參與程度及角色,以監禁4年半作暴動罪的量刑,串謀傷人罪以2年量刑。

法官基於辯方抗辯焦點集中,僅爭議被告是否在場,形容為「十分負責的抗辯態度」,加上被告以64歲的高齡鋃璫入獄,決定給予3個月恩恤寬減,兩罪所涉的時間地點有密切關連,下令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4年3個月。

相關字詞﹕編輯推介 法庭 721事件 反修例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