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男子被指於前年3月31日,在沙田一條行人隧道與3人以黑漆噴上「抗疫不忘抗爭」字句,休班警路過截查,稱遭對方以腳踢其腹部3次。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刑事損壞及拒捕罪成,判囚4周。他不服定罪上訴,高等法院今(25日)開庭處理。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被截停時遭叉頸跪肚,卻在無醫學證據下,接納休班警遭腳踢腹部,對上訴人不公。高院押後裁決,3個月內頒判辭。
上訴人陸昶昇(案發時38歲)原任職物業管理經理,因本案被解僱。他被控於2020年3月31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的行人隧道內,與3名不知名人士損壞行人隧道,以及在隧道外拒捕。原審裁判官彭亮廷判他囚4周及賠償2800元,他已刑滿出獄。
上訴方陳辭指,休班警13455報稱受襲後沒有向醫生投訴受傷,醫療報告沒有顯示傷勢,但原審的彭官從圖片看到淡色的傷痕,便接納休班警遭上訴人踢肚,缺乏證據支持;相反,上訴人曾向醫生投訴頸及腹部疼痛,報告亦顯示他在頸椎有新創傷患,脗合上訴人叉頸的說法。上訴方認為彭官在檢視休班警及上訴人的傷勢時,處理方式迴異,「呢個係完全不公平嘅」。
律政司一方則反駁,上訴人投訴頸痛腹痛,只是與他自稱受襲的證供一致,在法律上不足以舉證他是否被叉頸或跪肚;亦有另一名警員目睹上訴人戴着手套及拿着裝有海報的環保袋,雖然他沒有目擊上訴人襲警,但亦支持了控方的部分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