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名男女包括一名教師涉於前年在葵涌「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有被告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交替控罪。2名女學生早前認罪,餘下13人不認罪,經審訊後今(2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施祖堯認為,警長的關鍵證供矛盾及不合理,拒絕接納其供辭;雖然被告均當場被捕,但法庭未能確認其身分,不能證明他們伙同犯罪。有被告聞判後拭淚,被告散庭時與親友擁抱。
13名被告為女學生鄒文燕、女學生葉嘉儀、無業男李霈濠、男學生陳信豪、廚師張家禧、女學生梁詠彥、女學生朱麗茵、女學生林慧淇、男學生鄭珈熹、男學生黃文杰、無業男李永熙、男教師李重熙及無業男鍾正浩(18歲至31歲)。他們同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梁詠彥、鄭珈熹、黃文杰、李永熙、李重熙及鍾正浩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交替控罪。
施官分析證供時指出,事發時主要由一名警長觀察及截停涉案15人,警長稱全部被告均有戴手套,但另有警員指有被告沒戴手套,施官認為手套屬明顯特徵,而且眾被告被警員看守,相關證供不一致。
警長又稱,他喝止4批分別在欄杆貼單張和圍着圓桌等被告。施官認為部分人被喝止時,其他人或會逃走,難以想像警長先後逐批行近多人,而他們不受影響地繼續攪動白膠漿。施官懷疑情節是否合理,指警長的關鍵證供矛盾及不合理,並拒絕接納其供辭。
施官續指,眾被告當場被警員拘捕及編排號碼,警員作供指,其後從衝鋒隊隊員得知被告姓名,但衝鋒隊隊員是否親自處理過被告,法庭不得而知,僅屬傳聞證供,而被告獲編號碼亦可能混淆。控方不能證明他們伙同犯罪,法庭亦未能確認其身分,故裁定13人罪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