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謀殺及傷人前科的八旬老翁,前年大年初一疑因不滿護老院稱他在沒提前通知下遷出,其8200元按金被沒收,向4名院舍職員淋潑通渠水,致對方面部、咽喉等二級燒傷。他承認兩項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今(18日)於高院判囚15年。被告聞判時不滿大叫,重複指護老院「詐騙」,又指職員傷勢「假嘅」。法官陳慶偉直斥被告是暴力的人,一旦事物不順遂,他就會訴諸暴力,「從今日聆訊表現可見一斑」。
代表被告李添銓(87歲)的辯方大律師求情指,根據受害者創傷報告,兩名事主身上有永久傷勢,餘生都要承受痛楚。惟辯方表示,被告犯案後沒有逃走,仍留在原地,冀法庭考慮被告年紀老邁,可以酌情輕判,避免被告在獄中度過餘生。
法官陳慶偉聞言指,明白被告可能在監獄終老,但被告可否提早出獄,最好交由行政長官決定,加上被告在另一宗謀殺案假釋後重犯,「法庭為何對他寬大處理?」
陳官引述報告指,其中一名事主全身約7%被燒傷,身心承受極大痛苦,傷痛「非筆墨所能形容」;另一名事主的性格較堅忍,仍受創傷後壓力症(PTSD)影響。陳官認為,被告獲假釋近18個月後再犯,反映長期監禁對被告的阻嚇力不大。陳官形容,被告和上次入獄時一樣危險,除非他對社區構成的危險可以完全被消除,否則不應該獲釋。
陳官又指,被告在職員午膳時間犯案,明顯經過細心計劃,而其中一支通渠水含98%濃度的硫酸,屬有意對事主造成最嚴重的傷害。陳官就兩罪採納18年及9年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案底及整體案情,判囚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