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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黨社民連八人遊行違限聚令上訴被駁回 官指分組相隔1.5米仍屬近距離 (10:38)

前年五一勞動節,工黨及社民連包括李卓人及梁國雄等8人在金鐘遊行,被票控違反當時的4人限聚令。裁判官判決時指各人有共同目的,即使分組遊行仍屬同一受禁群組聚集,裁定各人罪成,判囚14天,緩刑18個月。各人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至高院,法庭今(18日)頒下裁決,駁回上訴。

8名上訴人為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及梁國雄。

上訴人之一、社民連前主席黃浩銘在裁決後稱,認為現時司法文化保守,對結果從無期望,直言「贏好輸好,對我嚟講,心情冇乜影響」,並稱會在消化判辭的理據後,再思考會否上訴。黃又提及,現時最關鍵的是取消限聚令及嚴苛防疫措施,指不少基層勞工深受影響,冀政府盡快交出復常時間表。

法官黃崇厚於判辭表示,本案其中的關鍵爭議點是「聚集」的釋義,「聚集」一詞包含原審所述的「共同目的」概念。黃官認為,若多人身處同一地方,但各人沒有共同目的,便難稱是聚集,否則所有在鬧市街道上一起行走的人都會被視為聚集,有違立法意圖。

黃官又逐一反駁上訴方的陳辭,上訴方爭議8人當時彼此相距1.5米,且當時分為兩組聚集的話,不構成群組聚集。惟黃官稱,條例沒有將1.5米的距離納為成為群組聚集的條件,是否構成聚集,需要看整體情况。

黃官認同原審的裁斷,指8人當時是在聚集,並有為勞工權益示威的共同目的,一起不理警方的指示,聚在一起及遊行。他們帶備標語,顯得是有備而來,證據更顯示他們是事先約定而來。黃官更指,「他們不止有共同目的,各人之間的距離,以防疫角度而言,不論是多於或少於1.5米,都是很近的。」

黃官續稱,各人真誠相信他們在表達訴求,對此沒有懷疑,惟如原審所說,除了遊行外,還有很多其他表達途徑和方法,即使要遊行,也不一定要8人同時一起,考慮行使相關憲法權利的重要性等,黃官認同各上訴人參與這次受禁羣組聚集,沒有合理辯解,定罪裁定亦是合符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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