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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按國安法申手令查手機新聞材料 黎智英覆核敗訴 (10:42)

警方國安處前年8月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並檢取兩部iPhone手機。黎智英事後要求高等法院,裁定警方無權查閱手機內的新聞材料,材料暫獲封存。警方上月按《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取得第二張搜查令,授權警方查閱新聞材料。黎智英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高院裁定第二張搜查令無效。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今(30日)裁定黎智英敗訴,並准許警方解封新聞材料查閱,但同時批准暫緩7天執行搜查令,即警方在下周二(9月6日)前不得解封及查閱新聞材料,其間黎智英一方須就司法覆核結果上訴,及向上訴庭另行申請暫緩執行令。

受爭議的搜查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今年7月,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簽發,他信納手機內有有關危害國安活動的「指明證據」,批准警方檢取手機及其複製副本,「不論」內容是否屬新聞材料。

司法覆核聆訊早前爭議,實施細則附表一內「指明證據」一詞是否涵蓋新聞材料;現行的《釋義及通則條例》(下稱條例)與國安法是否「並行」,即警方需否按條例,另行向區院或高院原訟庭申請檢取新聞材料。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在判辭中指出,國安法實施細則賦予執法部門「額外權力」調查與國安相關罪行,故若國安法與條例相悖,應以國安法為優先;實施細則的附表六中,提及關於截取「在條例下定義的新聞材料」的權利,反映立法者有考慮到條例,「刻意決定」不將整份條例套用於實施細則。

陳官續指,申請人「大膽地主張」裁判法院無權批准執法者查閱新聞材料,是剝奪法庭在國安法下,處理新聞材料的司法管轄權,形容會引起「站不住腳、荒謬且異常的後果」,又強調維護新聞自由不等於絕對禁止檢取新聞材料,法庭需要權衡公眾利益,包括警方調查及撲滅罪行的需要,新聞自由並非唯一考慮因素。

至於「指明證據」是否涵蓋新聞材料,陳官認為實施細則中列明「指明證據」是可能與國安相關罪行的「任何物件」,故包括新聞材料,這亦與國安法的立法原意相符,即有效地防止、鎮壓及懲罰危害國安的行為,及透過實施細則,賦予執法部門更多方法調查國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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