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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子杰上訴要求本地法例承認海外同性婚姻 今遭駁回 (16:28)

2013年與同性伴侶在美國結婚的社民連副主席岑子杰,於2018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聲明本港法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做法違憲,被高等法院判敗訴。岑子杰不服判決上訴,上訴庭今(24日)頒判辭駁回上訴,岑子杰須支付訟費。

案件早前以遙距聆訊方式審理。律政司一方力陳,政府有正當理由維護一男一女的傳統婚姻制度。岑子杰一方則反駁,即使須保障異性婚姻權,亦毋須限制其他形式的婚姻或民事結合。岑子杰正就初選47人案還押,並無出庭。

《基本法》第37條列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上訴方提出,第37條僅保障異性婚姻權,但沒有排斥同性伴侶締結法律關係,原審法官應該採納廣闊解讀,考慮同性伴侶被排除在條文之外,會違反平等原則。

上訴庭在判辭表示,根據立法歷史,本港婚姻法例於1990年4月訂立,起草《基本法》的人必定採納傳統定義,以「婚姻」形容一男一女的異性伴侶關係,其他解讀方式明顯與現實不符。上訴庭又指,即使廣闊詮釋基本法第37條,從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可見,沒有任何條文暗示同性伴侶擁有婚姻權;如要廣泛演繹第37條,會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背道而馳。

上訴庭強調,基本法第37條承認在本地和海外締結的婚姻關係,由於基本法原意只限於異性婚姻,如果港府承認在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關係,有違《基本法》原意。因此,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裁決沒有錯誤,駁回岑子杰的上訴,本案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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