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3日,各區出現反《禁蒙面法》的示威,其中4男女被控於牛頭角港鐵站外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早前判囚4至10個月。其中被判囚4個月的21歲學生不服定罪上訴,高等法院今(16日)開庭審理。上訴方爭議上訴人身處的屋苑中庭大致平靜,沒有發生非法集結;律政司一方則質疑,上訴人從其他示威現場逃至中庭,足證她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押後10月31日頒下判辭。
上訴人為報稱商業數據分析碩士學生的吳欣庭(案發時21歲),她各一項非法集結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判囚4個月,已刑滿出獄;答辯方則為律政司。
上訴方陳辭指,當時示威者在觀塘為避開警方驅散,逃至牛頭角,包括上訴人等人躲入玉蓮臺中庭,並沒有堵路、傷人、毁壞財物等非法集結行為,甚至有人嘗試安撫在場巿民;上訴人沒有參與中庭外馬路的非法集結,亦沒有與其他人一同行事,反而「刻意保持距離」,除了她穿黑衫黑褲,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她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律政司一方則質疑,集結者成群結隊湧入中庭,片段可見巿民受驚,而上訴人逃走、與其他集結者有互動、身穿的衣着,均足證她有意參與非法集結;根據上訴方的說辭,上訴人可能在觀塘參與非法事件,因而被驅散到牛頭角,若法庭接納因牛頭角沒有非法集結,上訴人便無罪,則有矛盾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