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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員涉8.11非法集結入獄 稱遭警毆打及捏下體入稟索償 (13:42)

28歲保安員早前被裁定於2019年8月11日凌晨,在紅磡非法集結、襲警、管有炸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4罪成,在區域法院判監21個月。該案審訊期間,辯方稱保安員被制服時、在警車及警署內,遭警員以不恰當武力對待,包括被推撞和腳踩頭部,以及捏下體。保安員昨(9日)入稟區院提出傷亡訴訟,就他遭受人身傷害和損失索償。

原告為張漢東,被告為律政司長。入稟狀指稱,警務人員於2019年8月10日及或11日,分別在黃埔港鐵站A出口或附近、在一輛警車內及或在紅磡警署內,對原告施加不合法武力,即警務人員作出侵權及不合法的行為,而被告須就該些行為負責。

就上述侵權及不合法的行為所致的人身傷害,原告向被告申索損失、加重及或懲戒性等損害賠償,以及相關利息和法律費用,惟入稟狀未有列明金額。

在原審案件,辯方指張漢東在港鐵站內被制服時,遭警員踩頭,踢腰、胸及頭等。有警員在關上窗簾的警車內,把張的頭部撞至玻璃窗,用警棍捅其背肩,並捏他的下體。返回警署後,有警員推跌張及拉扯手銬,致他左膝擦傷及手腕瘀傷。警員又壓張的頭部向枱面,稱「頭再郁就打你」,而警員否認上述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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