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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司法覆核要求豁免支聯會案傳媒報道限制勝訴 官稱裁判官當初決定越權 (12:49)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控《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前副主席鄒幸彤申請解除交付審訊報道限制遭拒,她就裁判官的決定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今(2日)裁定鄒幸彤勝訴兼獲訟費。李官在判辭中指出,裁判官無酌情權拒絕解除限制,當天的決定屬越權,下令裁判法院撤銷該決定,並必須解除傳媒報道限制。

申請人鄒幸彤今年2月14日,曾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就《裁判官條例》第87A條,申請解除傳媒報道交付審訊內容的限制,於4月25日遭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答辯方為律政司長。

申請方爭議第87A條列明裁判官在辯方申請下,「須(shall)」解除報道限制,故羅官無權拒絕鄒的申請;律政司則力陳「須」應理解為「可以(may)」,故法庭有酌情權拒絕撤銷限制。李官在判辭中表示,不認為條例字眼有律政司所指的涵意,「shall」一詞有「強制性」的意思,故裁判官沒有酌情權拒絕鄒的申請,羅官的決定亦屬越權。

李官續指,即使裁判官有上述酌情權,除非法庭為秉行公義而「絕對必要(strictly necessary)」拒絕,否則不應拒絕辯方的申請。若審視羅官當天的決定,李官認為他未有考慮涉及的相關因素,未能展示有「絕對必要」維持報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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