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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藏彈簧鋼棒罪成不服上訴稱僅用作掛旗 官質疑鋼棒長度不足駁回上訴 (18:58)

2020年6月,有市民在港鐵太子站外悼念「8.31事件」。一名青年被搜出彈簧鋼棒,警誡下表示用作懸掛「光時」旗幟的旗杆,受審後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入勞教中心。青年不服定罪上訴,高等法院今(13日)頒下判辭,駁回其上訴。判辭指,原審裁判官拒絕接納青年的自辯供辭,並非亳無道理。

上訴人梁錦濤(案發時18歲)為咖啡店廚師,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攜有一支彈簧鋼棒。判辭指,上訴人當晚向警員表示,涉案鋼棒可用作「光時」旗幟的旗杆。上訴人亦在審訊中自辯,表示他見到網友在遊行揮舞旗幟,遂向對方購買旗幟和旗杆,希望作日後遊行之用。

上訴方提出,原審裁判官香淑嫻沒有考慮上訴人真誠地相信,涉案彈簧鋼棒是支撐旗幟的旗杆,而非攻擊性武器。惟高院法官陳慶偉認為,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並非亳無道理。陳官表示,涉案鋼棒可延伸至40厘米長,惟「光時」旗幟的最短一端也有60厘米長,該鋼棒根本不能用來懸掛旗幟。

陳官又指,本案涉及當晚旺角一帶發生的事情,上訴人當時當刻出現在旺角,相信與紀念8.31事件不無關係。故此,陳官裁定上訴理據不足,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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