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由女變男的跨性別者擔心手術風險,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下向入境處申請更改身分證性別被拒,司法覆核被裁敗訴,今年1月再被駁回上訴。兩人申請終極上訴,上訴庭今(13日)頒下判辭,表示案件涉及重要的法律觀點,向兩人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
判辭指,申請人Q及謝浩霖主要提出4項爭議:(1)入境處要求跨性別者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之前,須進行全面性別重置手術,會否導致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待遇及風險,有違《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2)法庭評估政策有否干涉《人權法》第14條賦予的私隱權,會否考慮該政策不符合《人權法》第3條;(3)相關政策是否不合比例地侵犯申請人的私隱權;(4)法庭考慮政策相稱性時,如何衡量性別重置手術的風險,又應否對外國政府實行的措施給予比重。
上訴庭表示,上述理據和法律觀點具有廣泛重要性,包括涉及《人權法》第3條和第14條之間的相互作用(interplay),值得交由終院考慮和定奪。上訴庭又指,有關政策不只影響申請人,亦會影響其他人,具有重要的公共意義,因此向申請方批出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