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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12港人案 黃偉然認製造爆炸品罪判囚20個月 (11:45)

涉及12港人案的黃偉然,涉於沙頭角家中製作炸藥,其後試圖潛逃至台灣,於內地水域被捕,並在內地刑滿回港,還押逾1年。他今(12日)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製造爆炸品罪,涉及潛逃案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則不會繼續起訴及存檔法庭。法官姚勳智認為被告適逢社會運動製作可致命的炸藥,若落入他人手中或有嚴重後果,又形容他因潛逃在內地服刑是「咎由自取」,判囚20個月。

被告黃偉然(30歲)報稱機械技工,他承認於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4日,在沙頭角吳屋村一間村屋,製造俗稱DNT的強力炸藥。涉及另案的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罪則存檔法庭。

姚官判刑時指,被告行為非常嚴重,亦適逢社運熾熱之時,炸藥若落入他人手中後果嚴重,惟考慮他將炸藥埋在後園,亦沒有引爆所需的雷管,案情較同類型案件輕微,以兩年半為起點,認罪扣減至20個月監禁。被告聞判神情輕鬆。

辯方求情指,被告出於貪玩好奇製作炸藥,行為愚蠢,他沒意圖使用或傷人,故將炸藥埋在後園的泥土裏,減低風險。警方搜屋時,炸藥已退化及降解,狀態不佳,僅「粗製濫造」。

辯方續指,案發地為被告的祖屋,遠離巿區,即使炸藥引爆後可波及2至4米範圍,亦僅影響同住的母親及妻子,難以傷及途人或鄰居,更無證據顯示他打算帶炸藥到示威現場。

案情中詳列被告與李宇軒、喬映瑜、鄧棨然等人潛逃台灣計劃,辯方強調控方已不打算起訴與潛途案相關的罪行,而被告已知錯,明白行為侮辱香港司法制度,並因潛逃在內地服刑7個月,已付出代價,望不被視作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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