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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女子中環唱歌被控違「限聚令」 罪成上訴被駁回 (16:18)

來自江西的無業女子涉於前年4月疫情下,與歌唱班同學到中環碼頭外架置音響及座位「唱吓歌」,遭警方票控一項組織受禁群組聚集傳票,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罰款4500元,她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上訴,法官黃崇厚今(6日)頒下判辭指,原審裁判官定罪裁決無誤,有充分證據支持,終駁回定罪上訴。

38歲上訴人歐麗花,於2020年4月17日被警方票控,當時本港正實施4人限聚令。控方案情指,作為控方證人的一名女警,案發當日下午6時許於中環9號碼頭觀察到有3男2女聚集,2名女子即上訴人及楊姓歌唱班同學在唱歌跳舞,及後5人將咪箱及幾張塑膠凳等移到摩天輪附近,兩女繼續唱歌跳舞,其間與該些男子有互動,各人距離不足1.5米。

沒有律師代表的上訴人爭議,本案證據不足以支持定罪,又指控方證人曾詢問她「鄉下是哪裡」屬岐視,強調自己是守法市民,沒有犯案。

原審裁判官裁決指,上訴人指稱謹記限聚的規限,一方面指沒有留意該3名男子,但又堅稱無多於4人聚集,證供自相矛盾;上訴人稱只想與同學「唱吓歌仔」和試音響,卻從筲箕灣住所攜帶那麼多物品到中環碼頭,說法並不合理。法官在判辭中同意原審裁判官所信納的證供,認為案發時有受禁群組聚集,另有充分證據支持聚集是由上訴人組織,基於組織是次聚集並無合理辯解,裁定上訴人的定罪屬穩妥,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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