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1大批市民上街示威反對《港區國安法》,多人被捕,其中一名患自閉症的青年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今(10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引述唐英傑一案,稱當時集結的人叫喊的口號宣揚、鼓吹港獨,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意思,且詆譭侮辱警隊,又裁定當時的集結即使沒有發生暴力,但仍屬破壞社會安寧。裁判官又稱,若判處社會服務令,會與案情的嚴重性不相稱,終判被告即時監禁13個月。
辯方求情時稱,報稱外賣員的被告蘇豪傑(25歲)在求情信中向相關人員引起不必要的麻煩誠懇致歉,又表示自己犯下錯誤、自食其果,明白守法的重要性。辯方又引述案例比較,稱本案的案情及嚴重程度較低,希望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彭亮廷判刑時稱,當時的集結有數項特徵,均為加重罪責的因素,包括當日為回歸紀念日、約500人參與及佔據馬路、有蒙面的人在時代廣場的大熒幕下站立及高舉橫額。另外集結的人叫喊「光時」等口號宣揚港獨、煽動仇恨警隊,並有其他人附和等。
彭官又稱,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被告雖有悔意,但他經審訊定罪,故不作扣減,惟考慮被告沒案底及其身體狀況,酌情扣減2個月,終判囚13個月。被告步入囚室前向旁聽的人揮手,並高呼「再見,新年快樂!」、「記得寫信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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