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28上環遊行爆發警民衝突,25人被控暴動等罪,1人認罪,20人經審訊後裁定罪成。罪成的21人今(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30至42個月。法官陳仲衡指出,認罪的第十七被告曾稱本案源於7.21元朗襲擊事件,但認為再發生暴動「根本解決不了任何問題」,公眾亦不能「出於滿足一己初心而任意妄為、不擇手段」。
暴動罪成的21人案發時介乎18至33歲,陳官認為當中7人參與程度較低,時間亦短,以40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各人初犯,判囚37個月;其餘14人則以45個月為起點,初犯扣減至42個月,其中第十七被告簡健煌審訊前認罪,扣減至30個月。案發時僅18歲的周錦濤則獲額外扣減至40個月。
第十五被告莫卓煇的襲警控罪判囚1個月20天,其中1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的第四被告徐慶鈞則判囚14天,與暴動罪37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陳官判刑時表示,7.21暴動後再發生另一場暴動,只會以暴力「滋生更多暴力」,兩宗暴動案根本不應發生,公眾不能因「和平手段無法達到訴求而訴諸暴力」;又批評簡健煌已因本案身陷囹圄多時,「不應將暴動美化,以免其他人步他後塵」。
陳官又指出,案中被告身上裝備顯示他們「有備而來」,但非計劃周詳及精密。案發時示威者人數遠超警方,雖然不涉縱火或擲汽油彈等嚴重暴力,但有以雷射筆照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規模屬嚴重之列;又認為本案加劇撕裂社會,案中財物損失可以隨時間修復,惟「修補撕裂社會絕不容易」。
7.28上環衝突共44人被控暴動罪,分拆3案處理,其中兩人認罪,3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6人無罪,另兩人沒有出席審訊,被法庭發出拘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