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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黃大仙參與暴動等罪成 還押候判 (13:24)

5名男子被指於前年10月1日,在黃大仙參與暴動及在被捕時掙扎、推開警員等,早前否認暴動及抗拒警務人員兩罪受審。5人今(12月31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法官練錦鴻裁決時指出,沒有證據顯示各人作出參與暴動行為,但能按其衣著、裝備等推論他們在場「鼓勵」其他示威者。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11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以及部分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各人還押。

5名被告依次為演員郭小杰(30歲)、張啟昌(22歲)、何文謙(27歲)、溫梓霖(19歲)、麥浩偉(24歲)。

練官引述終審法院就暴動罪的「共同犯罪」原則裁決,稱暴動為「參與性」罪行,控方沒有證據指證任何被告作出訂明行為,但據環境證供,包括各人身處黃大仙龍翔道現場被捕,其衣著、身上裝備、被捕時的反應,認為法庭能作出的唯一延伸,是各人在場「至少有參與鼓勵其他示威者在現場暴動」。

練官補充,穿黑衣可以是個人選擇,並不犯法,不會因而推論各人參與暴動,但認為各人衣著及顏色與在場示威者相近,易於混入其中,亦令穿著者及旁觀者感覺他們是「同路人」,「像制服一樣有互相鼓勵的作用」;法庭不會就各人身上護目鏡、口罩等非攻擊性工具作不利推想,但認為裝備可用作抵抗催淚彈及掩飾容貌,亦可用以引伸各人在場的意圖。

另外,各人明知警員的身分,仍反抗正執行職務的警員,故裁定5人暴動及拒捕罪均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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