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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環暴動案20人罪成還押下月判刑 官引終院判辭裁有參與意圖屬主犯 (13:22)

前年7.28上環衝突暴動案,其中23人不認罪受審,案件在區域法院經歷60多天審訊,今(13日)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法官陳仲衡裁定其中20人暴動罪成,另外3人暴動罪不成立。陳官引用終審法院上周五(5日)在「赴湯杜火」暴動案的判辭,稱示威者當晚行為沒有收斂,具有暴動罪所需「參與其中的意圖」(participatory intent),裁定20人以主犯身分參與暴動。

部分被告得悉裁決,在犯人欄相擁。旁聽親屬則情緒激動,有人嚎啕痛哭,需要親友攙扶步出法院。

暴動罪成的20人,包括張智麟、陳梓康、鍾泓洋、徐慶鈞、陳希雋、崔耀明、林少鋒、蔡澤新、楊智昇、林勝如、黃頌恩、黃錦珊、李少康、周錦濤、莫卓煇、黃飛鴻、譚詩妙、譚伊婷、陸映慧及黃柏賢。莫卓煇另被裁定襲警罪成,徐慶鈞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暴動罪脫的3人為張嘉聰、羅萬泳、蔡寶如。

陳官裁決指出,綜合片段和證供,當日有示威者離開遮打花園集會,向西環方向出發,其間有人以激光筆照射警方,屬蓄意使用暴力。陳官裁定,從傍晚6時有警員的眼睛被光線射中起,現場由非法集結變為暴動。至晚上7時,示威者繼續叫口號,並向防線投擲雜物,具有暴動罪所需「參與其中的意圖」。考慮被告的裝束和行動,陳官裁定其中20人以主犯身分參與暴動,其行為產生漣漪效應,令衝突惡化升級,裁定20人罪成。至於另外3人,陳官指不能肯定他們親身參與暴動,裁定3人罪脫。

有辯方律師提出,為案發時18歲的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陳官聞言稱「唔知你係咪清楚了解?據我所知,暴動係嚴重罪行」,但最終下令索取該被告的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案件押後至12月4日聽取求情,罪成被告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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