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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第二代美國隊長呼「光時」港獨口號囚5年9月 (16:15)

【16:14更新】有「第二代美國隊長」稱號的示威常客馬俊文,涉在去年於20個場合中作出高呼「光時」和港獨口號等行為,被控《港區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為第二宗國安法罪成的案件。《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稱,本案屬情節嚴重的案件,故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考慮辯方在審訊時差不多沒有爭議控方案情,故扣減3個月,終判他5年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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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質疑叫口號20次「點解佢唔係特別嚴重?」

辯方今(11日)在區域法院求情時稱,本案的情節較唐英傑案輕微,陳官質疑,「佢(唐英傑)一日咋喎,被告20次,點解覺得佢唔係特別嚴重?」辯方回應稱被告沒有危害他人或公然挑戰。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求情時稱,本案與唐英傑案相比,唐英傑當時駕駛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但馬俊文多次被捕時表現合作,反映本案的嚴重性較輕微,而且馬俊文案發時「單人匹馬」宣示口號,沒有任何組織或實質意義。

辯方續稱,心理報告反映馬俊文與家人關係疏離,成長時不愉快,且他自小讀書不好,為人孤獨,沒有個人嗜好或任何理想。報告亦指出,其心理狀況沒有問題,並有一定理解能力。

馬俊文的求情信則稱,他反對香港市民抱仇恨心態,不接受「私了」行為,且他案發沒有使用暴力,亦不鼓吹他人使用暴力。辯方認為,本案不屬於《港區國安法》21條中情節嚴重的案件,毋須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冀法庭輕判。惟陳官質疑,其求情信是在開審首日簽署,又指出其下款寫上「美國隊長2.0敬啟」,稱「我相信佢好自豪咁寫」。

陳官早前裁決時稱,被告在不同場合如「人肉錄音機」,重複其政治主張,又曾說國安法是假而以身試法,犯罪意圖「昭然若揭」;又斥被告「一言堂」詮釋法例,以為自己屢次被捕後獲釋,從而證明自己沒犯法,說法屬「自我吹噓」,重申煽動罪毋須證明他人被煽動,實際行為不是重點。

陳官續稱,控方以20宗事件證明被告不是一時衝動或單一干犯控罪,不論他是否單獨宣示,其口吻、語調及內容是相對一致及有關連,相信他是真心誠意地說出其立場,故認為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宣示口號,並非如辯方所指是「假大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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