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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鳳追討周星馳佣金敗訴上訴駁回 上訴庭:原審法官無明顯錯誤 (20:37)

影星周星馳與香港建設「太子女」于文鳳在2010年分手,于文鳳入稟追討周星馳逾8000萬元投資佣金,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裁定于文鳳敗訴及須付訟費。于文鳳上月提出上訴,被即時駁回。上訴庭今(8日)頒下判辭,指出原審法官裁定證據時和在法律上並無明顯錯誤,故沒理據干預原審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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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的于文鳳一方指出,原審法官對證據未有考慮充足而作出事實裁斷,又強調周星馳曾稱會將投資利潤10%分佣給于文鳳,認為口頭承諾屬法律協議。

上訴庭在判辭中指出,原審法官在歷時10日的聆訊負責評估證據和裁斷事實,全面判辭顯示其熟悉證據。上訴庭不接納于文鳳一方的上訴理由,並同意原審裁決,該口頭承諾不構成協議及不具法律約束力。上訴庭表示,于文鳳不爭議周星馳的山頂豪宅「天比高」12號屋用作自住,指出即使口頭承諾屬法律協議,因為物業並非投資,故沒有利潤佣金。

于文鳳一方批評,原審法官未有充分或全面考慮相關事實內容,包括周星馳和于文鳳拍拖時,周星馳一直對于文鳳吝嗇和傾向剝削她,故該口頭承諾屬商業性質,兩人對話用字及商業目的亦清晰。惟上訴庭表示,相關指稱只是于文鳳個人演繹,沒有法律效力,原審法官當時已有關注該些情況。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評估證據,以及給予合適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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