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月31日,兩名男女被指稱在深水埗一帶管有胡椒噴劑、噴漆及金屬棒,二人否認無牌管有槍械等3罪受審,今(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香淑嫻稱,眾所周知當時為暴力示威熾熱時期,案發地點在事發前已發生堵路和非法集結,兩被告一身武力示威常見的裝備,帶同涉案物品到場,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在必要時使用物品破壞及傷人,裁定二人面對的3罪罪成。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判刑,並索取一系列報告,其間二人還押。
兩被告為鄧芯瑩(現年18歲)及兼職健身教練蔡沛霖(現年26歲)。鄧芯瑩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涉管有一支胡椒噴劑及噴漆。蔡沛霖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一支金屬棒。法庭將為二人索取背景報告,女被告則另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裁判官認為,若如次被告自辯所稱,他赴太子站打算躹躬,理應視躹躬為重要之事,惟逗留期間從未躹躬,令人費解。次被告稱遭警員連番毆打手腳及頭部,更被踩面十多秒,裁判官稱從相片可見,其傷勢的嚴重程度、位置均與他所述不符,拒絕接納其證供。
反之,裁判官認為所有警員證人的證供在關鍵情節上脗合,予以接納,裁定當日警員制服首被告前,涉案胡椒噴劑及噴漆已在其背包內,一直未有受非法干擾;另接納追截次被告的警員觀察稱,他在逃跑期間將手上的金屬棒棄掉,其後由警員折返檢取該金屬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