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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涉隱瞞買單位出租騙600萬貸款 自辯稱有申報租金 被捕感「震撼」 (19:12)

55歲警司涉於5年前隱瞞購入愉景灣單位出租,並訛稱單位供父母自住,詐騙政府及匯豐銀行批出購屋貸款及按揭貸款共約600萬元,他否認兩項欺詐罪,案件今(27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傳召所有證人後,法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出庭自辯時否認意圖詐騙,稱有就單位的租金向稅務局申報,政府有紀錄,「無可能」隱瞞單位出租;又形容對被捕感到「非常震撼」。

被告龍少泉供稱,2015年得知政府的購屋貸款計劃,即45歲以上、10年內退休者可繼續住宿舍及提早取退休金買樓,以作退休後居住,他於2016年向庫務署申請計劃。他在申請書上聲明與妻子沒申請任何房屋津貼,或享用雙重房屋福利。他表示,申請書沒列明不可以出租單位,他亦沒有閱覽公務員規例;又稱理解「交吉」的意思是承交、交樓。

龍少泉於同年9月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當時涉案愉景灣單位有一對外籍夫婦租住,地產經紀稱未知他們會否續租,但相信不會。直至11月,該對外籍夫婦落實續租及與被告簽訂租約。

另外,龍少泉因工作繁忙,由妻子協助處理申請按揭貸款。妻子其後着他簽署一份匯豐銀行按揭申請書,稱職員怕他們填錯,故先簽署,再由職員協助填寫內容。龍少泉表示,「簽(按揭申請書)嗰陣基本上空白」,亦沒有職員向他講解內容,或提及單位可否出租。

龍少泉續稱,曾接觸一名銀行職員,閒談間提及該單位有租客居住,故仍居住於宿舍。他又表示,案發後警隊發信提醒申請貸款計劃的人員,物業不能出租,但很多同事沒有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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