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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案|判辭未有參考內地刑法書籍 官:被告政治主張分裂國家 增案情嚴重性 (18:22)

《港區國安法》首案24歲被告唐英傑,因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今日(30日)被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判處9年監禁、停牌10年。控方昨(29日)呈上內地刑法書籍供法庭參考,根據法庭書面判辭,法庭沒有用作參考。

法官在判辭先引述《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條文,指出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認為任何人干犯分裂國家、危害國家統一的行為是違反《基本法》,必須予以懲處,而懲罰亦必須對公眾及個體有阻嚇性。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量刑起點監禁6年半

法官指出,被告並非只是茫茫眾多示威者中的其中一人,他故意衝過警方防線,挑戰警方,吸引公眾注意分裂國家的信息;加上案發當日是《港區國安法》生效翌日,有一定重要性,認為被告所為屬「情節嚴重」,應判處5年以上及10年以下監禁。不過,法官考慮被告單獨犯案,而口號亦只是呼籲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沒有傳遞實際計劃,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決定以6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

官:電單車變致命武器 警沒重傷屬幸運

至於恐怖活動罪,法官認為其他地方如澳洲的案例對本案無幫助,因判刑應考慮特定時空的社會情況。法官稱,被告有預謀挑戰警員,造成3名警員受傷,他危險駕駛的行為,將電單車變成致命武器,警員沒有重傷純屬幸運。

恐怖活動罪 量刑起點監禁8年

不過法官明言,3名警員並非重傷,故本案不屬「致人重傷」,而是「其他情形」,會根據《港區國安法》條文,考慮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但被告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而其政治主張屬分裂國家性質,增加其嚴重性,認為適合的量刑起點是8年監禁。

法官表示,雖然被告有悔意,但由於他不認罪,不能作刑期扣減,其良好品格及家庭背景亦非求情因素,考慮到兩罪是截然不同的罪行,法庭決定將恐怖活動罪其中的兩年半監禁分期執行,最終判監9年,另須停牌10年。

此前控方呈交內地刑法書籍供法庭參考,但法官認為有關資料無約束力,法庭會以本港法律下的一貫原則解讀國安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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