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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禁用「台灣總統」、「台灣政府」等字眼 李百全:基於「一個中國」原則 (19:26)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早前接獲投訴,指稱香港電台在新聞節目中以「總統」稱呼台灣最高領導人蔡英文,通訊辦經調查後,裁定投訴理據不足。不過,港台今日(20日)向員工就有關用字規範(Terminology)發出內部指引,指出基於「一個中國」、「一國兩制」原則,禁止各節目及新聞報道使用「台灣總統」稱呼蔡英文,需要改用「台灣當局/地區領導人」;亦要避免使用「台灣政府」、「國立」、「中華民國」及「行政院」等字眼形容台灣及其行政機構,需改用「台灣當局」、「台灣行政機關」、「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等字眼。

有關內部指引由廣播處副處長馮建業代行、處長李百全於今發出,並列明指引一經發布後即時生效。指引提到,港台作為本港公共廣播機構和政府部門,必須嚴格遵守《基本法》、一個中國原則和中央基本方針政策,處理涉台事務,並需要在所有電台、電視和新媒體節目上,高度謹慎地使用與台灣有關的術語,例如不得使用「國家」、「中華民國」稱呼台灣,指出在任何情況下,台灣都不應被稱為主權國家。

指引又指出,由於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最高領導人應稱為「台灣地區政府官員」,而不是「台灣總統」,亦應避免使用「台灣政府」的字眼,應使用「台灣當局」、「台灣行政機關」或「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

港台回覆稱,香港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特區政府一直按照《基本法》、一個中國原則及中央政府處理香港涉台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錢七條」)處理涉台事務,而《香港電台約章》清楚訂明港台的公共目的及使命,包括提供準確而持平的新聞報道、資訊、觀點及分析;增加市民對「一國兩制」的認識;以及提供讓市民了解社會和國家的節目,培養市民對公民及國民身分的認同感。港台既為香港的公共廣播機構,也是政府部門,港台的節目及資訊對台灣及有關機構或組織的描述及用字規範,必須嚴格恪守上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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