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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記者車牌查冊涉虛假陳述獲准簽保撤控 控方稱被告受僱、屬單次事件 (10:57)

繼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以車牌查冊被起訴定罪罰款6000元後,《大公報》男記者以相同方法查閱車主資料,被控一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的傳票控罪,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案件今(1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稱考慮被告背景、他是受僱亦沒案底,且為單次事件,提出以簽保守行為了事。早前審理蔡玉玲案的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下令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12個月,撤回控罪。

裁判官徐綺薇早前曾稱,蔡玉玲案與本案大致相同,控方回應強調兩案考慮的標準及尺度完全一致。《大公報》記者黃偉強(47歲)原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為取得一輛私家車的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在申請證明書作交通及運輸有關用途時,陳述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同意案情指出,《大公報》於2020年8月16日在A1頭版刊登了一篇題為「大公報記者昨遭神秘白色私家車跟蹤拍攝」的報道,稱有兩名《大公報》記者被立法會前議員及其他人妨礙、用粗口辱罵。

有《大公報》記者遭車輛跟蹤 申查冊車牌

《大公報》記者去年8月14日停泊一輛車牌為WW5399的車在堅尼地城並坐在車上,該車的照片及登記車牌被刊登至網上討論區,文中有提及該車屬《大公報》。翌日,《大公報》記者被一輛車牌為WS7288的車跟蹤,被告黃偉強同日經運輸署網站申請車牌WS7288的車輛登記證明書,填寫申請人為「黃偉強」、報稱公司為「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選取用途為「其他有關交通或運輸的事宜」,他有剔選聲明表示屬實,並以信用卡繳付45元費用,此為虛假陳述。被告獲取資料後,於8月16日刊登涉案車輛的相片、車牌、首次登記日期及車主姓名。

警方去年11月4日接獲投訴,及後找到車主,車主承認曾拍攝該車,但否認事前知悉該車是由《大公報》記者駕駛。被告於今年2月11日被捕。

散庭後,有記者在庭外追問控方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蔡玉玲的情況與本案相同,為何本案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李庭偉強調「標準係一樣」,但蔡玉玲的案件正上訴當中,故未能透露細節。被問及兩案的處理標準,李庭偉請記者閱讀檢控政策,其中有提及「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強調兩案標準完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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