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涉車牌查冊被起訴後,疑再有《大公報》員工涉以相同方法查閱車主資料,被控一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的傳票控罪,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案件今(2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獲准以現金1000元保釋至6月17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法律意見。
男被告黃偉強,據了解是《大公報》員工,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為取一私家車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稱申請證明書作交通及運輸有關用途,即「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辯方原本申請將案件押後9個月,以待蔡玉玲一案的上訴庭判決。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表示,兩宗案件性質相似,爭議無關控罪適切性,認為本案毋須長時間押後。
裁判官亦一度關注,為何控方以控罪書起訴涉及同類案件的蔡玉玲,卻以傳票方式處理本案。控方回應指出,控罪設有檢控時限,律政司已在限期屆滿前,向本案被告發出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