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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案 官裁暴力非分裂國家罪必要元素 恐怖活動罪要證行為嚴重危害社會 (16:15)

《港區國安法》首案將於6月開審,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案件今(29日)在高院提訊,法官要求𨤳清控方要證明的罪行元素,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辭後,裁定就分裂國家罪,暴力並非必要的控罪元素;至於恐怖活動罪,法官裁定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會「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聆訊繼續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高院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和陳嘉信共同審理。法官首先要求控方𨤳清兩個問題,一是分裂國家罪是否需包括暴力元素;二是控方是否要在恐怖活動罪中,證明被告的行為「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就分裂國家罪,控方認為條例寫明犯案者「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都已構成犯罪,暴力非必要元素;辯方明言不同意。陳官此時舉例反駁,指出若有人發動公投,投票決定香港是否應獨立,該分裂國家行為便不涉暴力元素。

至於恐怖活動罪,控方認為他們不用證明被告行為是否「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惟陳官質疑,國安法第24條列明破壞電力設備屬於其中一種恐怖活動,按照控方說法,若有人進入一幢建築物剪電線,但最終只影響一個單位的電力,行為沒有造成社會危害,「這樣又算是恐怖活動?」。3名法官並指示控方,案件開審時要在開案陳辭中說明被告的行為如何構成煽惑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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