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港聞

蔡玉玲7.21報道查冊虛假陳述罪成 官:採訪報道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 (17:14)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就前年7.21元朗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時進行車牌查冊,被控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案件今午(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蔡玉玲兩項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6000元。裁判官裁決理由指出,基於控辯雙方不爭議的事實,裁定被告確實在相關日子,為取得涉案車輛的車輛證明書而作出了陳述。

相關報道:蔡玉玲製鏗鏘集7.21報道查冊 兩項虛假陳述罪罪成罰款6000元 聞判落淚

裁判官表示,法庭在正確詮釋《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第4(2)條時,需顧及整個條例的法律框架及立法原意,裁定條例的正確詮釋,應為運輸署長只需基於與「交通及運輸」有關目的,而供給備存在車輛登記冊內的車輛詳情,因此被告人聲明申請用途,明顯會影響署長批准申請與否的決定,無疑屬「要項」陳述。

至於是否屬要項上「虛假」的陳述,裁判官稱,揀選申請用途時必須要與申請人自身有關,而且大前提必然是應用在交通及運輸有關的事宜上。毫無疑問,被告申請目的是要索取涉案車輛登記車主的姓名及地址,並進行採訪及報道,兩者用途本身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無關。

裁判官表示,被告是否有良好動機索取資料並不重要,如果申請人認為署方所提供選項有限,或沒有符合真正需要的選項,應考慮以其他途徑索取資料,例如向署方提出書面申請,而非作出虛假陳述。

裁判官指出,被告用以採訪及報道,均非她在網上申請作出聲明所述,並肯定被告在申請時已清楚知道自己是為了「查找」、「採訪」及「報道」的用途而作申請,三個用途均不屬運輸署所提供的三個選項。即使考慮被告所報道的事件及涉及的罪行後,亦認為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無關,裁定被告是「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相關字詞﹕蔡玉玲案 蔡玉玲 查冊 編輯推介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