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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眼女覆核警未提供手令索醫療報告敗訴 上訴駁回 (15:58)

前年8月11日一名女子在尖沙嘴警署外被射爆眼,警方事後透過法庭手令取得其醫療報告。她不滿警方從未向她提供手令內容,認為警方侵犯其私隱和違法,早前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被裁定敗訴。女子其後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1日)頒下判辭,駁回女子的上訴。

判辭:K非醫療報告擁有人 缺手令內容不礙提訴訟

上訴人為代號K的女子,答辯人為警務處長。判辭指出,是次上訴主要針對兩個議題,一是到底K是否有權取得搜查令:二是K未能取得搜查令會否影響她展開訴訟的權利。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認為,K沒有獨特權利取得搜查令,因她只是醫療報告上的某些資料的主角,但非整份醫療報告的擁有人。林官強調,若容許該權利存在,意味任何人得知自己被調查時,都可要求警察提供搜查令,這樣會對刑事調查造成深遠影響。

對於上訴方爭議警方不出示手令是侵害K的私隱權,林官回應表示,任何執法機構以搜查令取得文件或資料時,必然會侵犯相關者的私隱。針對第二項議題,林官認為缺少手令內容,不會妨礙K提出訴訟,因為K仍能入稟挑戰搜查令的合法性,而屆時手令內容亦會在訴訟期間披露。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進一步指出,K可向裁判官申請暫緩搜查令、提出司法覆核或民事訴訟,種種法律途徑均不需在獲得搜查令內容後才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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