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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侍應搶警槍稱欲自轟 認企圖無牌管槍彈囚10月 (16:11)

患有強迫症及焦慮症的女子,今年2月於大嶼山北警署外搶去一名警員的警槍,當場被制服,警誡下稱自己因工作不順「好唔開心,我想自轟」。她早前承認一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案件今(2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表示,不論任何原因干犯本案均屬嚴重,因搶槍過程有可能走火,或會傷及被告、警員或他人,判囚10個月。

已還押10星期的被告黃綺婷(33歲)報稱侍應,她承認於2021年2月9日,在東涌順東路大嶼山北警署外,搶去警員劉仲平(音譯)的警槍。她原被控一項搶劫罪,控方早前已修改控罪。

主任裁判官徐綺微提及,案發時被告從槍袋內搶走槍,案情嚴重。辯方回應被告事後無激烈反抗警方,亦有親撰求情信顯示其悔意;被告看醫生後病情有好轉,相依為命的母親及兩名跟進被告家庭的政府部門人員今日亦有到庭,可見被告事後仍獲支持。

徐官判刑時引述被告的感化報告指出,被告不適合判處醫院令,因她缺乏對精神問題及更生的認知;她亦不希望入住中途宿舍。徐官續稱理解被告的情況,但不論任何原因而干犯本案均屬嚴重,因搶槍過程可能令槍走火,可能會傷及被告、警員或他人,不能忽略當中嚴重性,故判被告入獄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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