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游泳和健身教練於前年11月3日,涉將藏有6個汽油彈的背包丟入城門河,又被指在橋上用手推警員胸口,今(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罪成。裁判官香淑嫻稱,涉案汽油彈傷害力大,甚至可殺人,「唔係一個(汽油彈),仲要係6個」,判監似乎是唯一恰當刑罰,亦不會是短刑期,只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唔會比假希望被告」,下令被告須還押至4月28日判刑。
控罪指稱,被告林頒法(23歲)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擊警員,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裁判官裁決時表示,控方證人證供清晰明確,當日警員發出警告,被告沒有停下,更用手推警員胸口,又用頭撞向對方前額,並意圖逃脫。被告拋下物件時,橋面燈光充足,相信警員在一至兩秒間已能夠看到物件大小、顏色及狀態,故裁定多名警員及後在橋上用電筒一直照住、由水警最終撈起的,正是被告拋下的袋;因要打開魔術貼才能開袋,故相信6個汽油彈早已藏在袋內,認為其用途就是傷人,裁定兩罪成立。
辯方呈上4封由被告家人、牧師及老師撰寫的求情信,稱被告心地善良,雖成績不標青,但待人有禮,本案只是單一事件,被告是受社會狀況影響而犯案,遇襲警員傷勢非嚴重,涉案汽油彈從未被使用,望法庭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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