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金雞廣場3樓會址「鳳凰于飛」的持牌人,於去年11月期間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就會址發出的相關規定及指示,包括沒有確保在場者佩戴口罩、安排現場表演而部分表演者沒有佩戴口罩,以及未有效分隔表演者及賓客。持牌人今日(2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2萬元。
涉事會址全名「金儷星鳳凰于飛懷舊歌舞廳」,為新型冠狀病毒第四波疫情期間,歌舞群組牽涉的其中一個跳舞場所,最少92名確診者到過該處,其中3人不治。歌舞群組累計732人確診,其中18人死亡。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獲民政事務總署簽發合格證明書的會址若違反相關規定及指示,場所管理人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